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。为确保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、适当性和有效性,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,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的有关要求,学校对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和规范。
本次清理规范工作采取“分块处理”、“归口清理”的方式进行。“分块处理”即“废、改、建”,先行完成对应予废止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宣布废止的工作,之后陆续完成对拟修改和新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审核和发布工作;“归口清理”即相关部门、院系、直属单位实施“谁制定(规章制度)谁清理”的原则。
为更好地推进本项清理、规范工作的开展,学校拟制定《关于校内规章制度停止执行(废止)、修改原则的有关规定》及《关于校内规章制度新建原则的有关规定》(拟)。现将《关于校内规章制度停止执行(废止)、修改原则的有关规定》作一说明:
一、停止执行(废止)、修改范围:
1、总体对象:所有现行的学校各类规章制度
2、分级分类:教育与教学规章制度、科研组织与管理制度、人事制度、涉外事务与留学生管理制度、财务管理与审计制度、资产与产业管理制度、后勤服务与校园建设制度、信息服务与管理制度、校园管理与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综合管理制度。

二、停止执行(废止)、修改实施原则
1、总体思路:
规章制度停止执行(废止)、修改工作主要从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有无权限;规章制度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是否合法、明确,是否互有抵触;规章制度的表现形式是否规范统一、符合公文的形式要求等三个方面着手,力求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,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、程序性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,以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高。
2、具体操作原则(做法):
(一)与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,应予以废止;
(二)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(例如,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违反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,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、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)的,应予以废止;
(三)该规章制度所适应的历史条件或发挥作用的客观环境已发生改变,导致该规章制度失去效力或不再具有实施的必要,应予以废止;
(四)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有所变动,导致在原有依据下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再发挥作用的,应予以废止;
(五)该规章制度已被新的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,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,应予以废止;
(六)该规章制度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,应予以废止;
(七)该规章制度的适用期已届满,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,应建议宣布失效;
(八)该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部门(院系、研究机构)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,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,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;
(九)该规章制度明显不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(例如,与构建现代大学制度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目标相违背),应建议予以废止;
(十)该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上位法的(例如,部门(院系、研究机构)规章与学校规章规定不一致;学校规章与政府规章规定不一致),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;
(十一)规章制度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(例如,不适当地限制教师、学生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,或者不适当地增加教师、学生或者其他人员的义务),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;
(十二) 学校规章之间、部门规章之间、院系规章之间,以及学校规章、部门规章与院系规章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(例如,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,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,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,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,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,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,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,以及其他方面冲突),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;
(十三) 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和解释主体应予以分清,明确管理权限。
由于学校各部门管理职能的分工、衔接和联系,在制定规章制度和解释规章制度的权限上会有部分的交叉,可能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部门。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解释主体进行了明确,能够部门联合制定的,由部门协调并充分征求意见;如需单独颁发的,应明确各自的管理权限、规章制度的调整和适用范围。
(十四)规章制度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,应建议予以修改;
(十五)对调整范围互有交叉、包含的规章制度应予以重新整合。规章制度出现调整范围互有交叉、包含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:一是规章制度出台后,又陆续出台相关的补充性规定的。二是由于颁布时间的先后,造成前后规章制度的调整范围交错复杂的。
(十六) 规章制度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的(例如,不同法规规章对同一主管部门的称谓不一样,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内涵不一样),应建议予以修改;
(十七)规章制度的体例、形式、语言应予以规范统一。
规章制度体例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:一是规章制度的名称使用不当,表述繁琐。如:对办法、规定、实施细则、通知等的使用不太规范,语言表述中“关于”一词的随意使用等;二是体例层次不规范。如:规章制度中“章”、“条”的运用,“一、(一)1.”的使用,“总则”、“分则”和“附则”的使用,个别规章制度层次混乱,序号缺失或不连续。三是规章开篇的“立法目的”段落繁琐空洞;四是个别语言文字表述不够严谨、精练和规范。
应对规章制度的体例形式进行一定的规范,对于调整范围较大、内容复杂的规章制度设章(确有必要,章下可设节),正文用条文形式表述;调整范围不大、内容单一的规章制度不再设章节,直接用条文形式表述。规章制度的语言文字应做到精练、严谨、简洁和明确。
(十八)对规章制度的内容、体系安排进行修改完善。
规章制度的内容要严谨、规范、清楚,体系安排要结构严谨、条理清晰。对于内容简单、适用范围较小的规章制度,内容和体系安排相对简单,也不会出现较大的问题,但对于内容复杂、适用范围较大的规章制度,内容和体系安排就要认真推敲,仔细斟酌。一是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,如:规章制度中涉及到的有关罚款和收费的一些规定;二是内容已经过时,需要补充新的内容,三是程序性规范是否清晰公正等。
(十九)规章制度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,应建议予以修改;
(二十)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(例如,法规规章名称有冲突)的,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。

三、停止执行(废止)、修改工作要求
各部门、各院系及各研究机构对校内规章制度停止执行(废止)、修改工作要高度重视,制定具体工作方案,落实责任人员,精心组织,密切配合,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。为按时完成规章梳理工作,各单位应对停止执行(废止)、修改原则(做法)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将有关材料于2007年7月10日前报校长办公室。
 
校长办公室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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