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:
1.从电子公文系统提交:一份刻章请示,附一份组织部批文及一份针对该印章的管理办法。
2.完成刻制审批程序的,由申请单位持学校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。
3.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,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报党政办公室审核。
4.所有印章必须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、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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